清城城管综执公(暂扣)字〔2026〕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实施暂扣或保管措施。因相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前来接受处理,现将2026年第1季度中尚未处理的暂扣或保管措施的物品予以公告:请相关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后六十日内,携带相关身份证明证件及证明材料前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的,物品将被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吕艺斯,联系电话:0763-3311612
附件:2026年第1季度暂扣或保管措施的物品清单(未领取)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18日
附件:2026年第1季度暂扣或保管措施的物品清单(未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