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普瑞媞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普瑞媞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员工邓春枚、冯东娣、欧伙娣、梁路娣、梁秀丽、陈灶娇、李永秀等7人的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266号:
“被催告人:清远普瑞媞服饰有限公司
你单位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员工邓春枚、冯东娣、欧伙娣、梁路娣、梁秀丽、陈灶娇、李永秀等7人的工资合共97945.28元,经我责令改正后,你单位仍未依法支付欠薪。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266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足额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足额支付下表中拖欠的7名员工工资合共97945.28元。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履行行政决定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催告。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楼二楼
联系人:陈江枫 电话:0763-3939076”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