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市建筑垃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尚传家随意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会附近堆放建筑垃圾(拆除垃圾)约10立方米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5〕37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5〕37号)公告送达。
尚传家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半环北路向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311612)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5〕3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尚传家 | 经调查,2025年8月15日17时27分当事人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会三嘉村附近,存在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拆除垃圾)约10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1日对当事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立案调查。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告〔2025〕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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