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锐恒鞋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美兰与你单位清远市锐恒鞋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6〕298号),申请人吴美兰要求:1.请求被申请人一次性足额支付申请人2025年三月份、八月份、九月份、十月份工资合计16757元;2.请求被申请人一次性足额支付申请人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额10400元;3.请求被申请人一次性足额支付申请人未帮申请人缴纳社保经济补偿5200元,以上合计32357元。因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并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经快递员多次投递,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后本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场送达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无人签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张贴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4月9日9时0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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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