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清远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头路3号天御华府12号楼二层商铺201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丽 电话:0763-373****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孟凡可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和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9日工资,拖欠孙规划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工资,拖欠冯幸祥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和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6日工资的情况。在我局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提出应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620元/月工资标准计发上述人员的工资。经核查,该3名员工在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数额均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其中孟凡可实际工资12000元/月,孙规划实际工资8000元/月,冯幸祥实际工资4000元/月。你单位在长达数月期间持续、固定地向上述3人支付上述工资数额,这一实际支付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原劳动合同中工资条款的变更,形成了新的、双方实际遵循的工资标准。
同时,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3名员工的每月工资明细表、双方关于工资构成的书面约定、你单位关于绩效考核、奖金计发等薪酬制度等证据,未能证明支付3名员工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款项属于其他性质的款项(如临时性补贴、偶然性奖金等)或存在重大误解。综上,本局认定3名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应以其实际每月固定获得的工资为准。
以上事实有员工投诉资料、相关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员工工资支付流水、考勤表、劳动合同、你单位确认孙规划未付工资的承诺书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之规定。
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 第十二条第(二)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 5 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因本案所涉金额高达15万元,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一、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足额支付下表中拖欠的3名员工工资合共155860.53元;
二、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3名员工的赔偿金合共77930.265元;
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