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东中源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华清产业大道东9号中清2号楼5层、6层
法定代表人:罗*云
电话:139****22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7MABYJWJK36
案由: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认定的事实:经检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员工考勤表,我局发现有92名劳动者在2025年8月至10月期间存在每月加班时长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情况。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没有作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之规定,因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涉及92名受侵害的劳动者,我局认定被处罚人的此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1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柒佰贰拾元(小写:3772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