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汇冠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邦强与你单位广州汇冠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6〕165号),申请人李邦强要求:1.请求依法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一处的工作年限为累计连续工龄9年8个月;4.请求依法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对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混同用工;5.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二的劳动关系均于2025年11月1日解除并由被申请人二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6.请求依法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2129.35元;7.请求依法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46009.85元、2025年2月扣发的春节工资3000元、欠付的2021年2月至8月的绩效奖金13118.74元;8.请求依法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12825.85元;9.请求依法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共计803417.95元;10.请求依法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为申请人缴纳自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11.请求依法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为主张本案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共计980501.74元。因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并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经快递员多次投递,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后本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场送达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无人签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张贴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2月3日9时0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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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