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雅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汝良与你单位清远雅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5〕859号),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如下裁决: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因申请人黄汝良主动提出而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由你单位清远雅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汝良2025年10月至12月工资差额16824.49元;3.你单位清远雅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汝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67.77元。以上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裁决书,后本委将仲裁裁决书现场送达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你单位无人签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张贴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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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