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于2025年12月2日对梁家合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源撤罚决〔2025〕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源撤罚决〔2025〕1号)公告送达。
梁家合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城区源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240国道贝贝幼儿园对面,联系电话:0763-3242447)领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源撤罚决〔2025〕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源撤罚决〔2025〕1号).pdf
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