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卢小兰,女,汉族,1973年3月2日生
居民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上卢社区麻车塘
经查,当事人卢小兰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人民西路2号时代花城十七号楼首层商铺23号楼顶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为一层砖混凝土结构房屋,长约11.8米,宽约6.7米,占地面积约79.0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9.0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161号);于2024年5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3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5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本机关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横荷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