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25元;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5元;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参照《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粤建城〔2024〕73号。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 3.《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 4.《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粤建城〔2024〕73号 5.《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清府办〔1997〕5号 | |
2 | 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清远市清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居民每月每户收取14元,镇级居民每月每户收取12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2.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城区每桶(240L)25元,镇级每桶(240L)22元,每月产生垃圾量不足一桶的,按照一桶计算。按月计费,计费的依据为每月实际产生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由区(街、镇)环卫管理部门核定计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3.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类计征。经营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且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少于2桶(含2桶),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按每间每月25元收费,镇级按每间每月22元收费;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大于2桶的,按照本细则第2点执行收费。经营面积(以套内面积为准)大于50平方米的,按经营面积计算,城区按0.90元/㎡/月计征,镇级按0.60元/㎡/月计征,按月计费,仓储、物流园、书城等大面积经营性场所产生垃圾量较少的则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不按面积计征。由供水企业代收的经营场所当月没有产生用水量的可下月追收或者上门收取。由区(街、镇)环卫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计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4.镇级固定摆卖摊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次计征,每次3元,每月收取上限20元。 5.经区(街、镇)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收,城区每桶(240L)20元,镇级每桶(240L)18元。 6.减免措施和程序:对征收范围内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等困难群众,持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或证明到属地环卫部门核准备案后免收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专门安置残疾人的就业的企业、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由用户向属地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经核实后从下一次抄表时减半征收其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1.《关于印发《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清发改价格(3)〔2022〕1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城府发〔202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