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李畅丹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湖街四号楼3层04号房屋户外平台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10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10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李畅丹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311612)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1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关于对李畅丹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pdf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李畅丹 | 当事人于202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湖街四号楼3层04号房屋户外平台进行建设,涉案建筑物为一个铝合金结构塑料顶遮雨棚,遮雨棚长约10米,宽约2.4米,建筑面积约24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湖街四号楼3层04号房屋户外平台建设的一个铝合金结构塑料顶遮雨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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