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清远市清城区颂瑶山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地址:清远市新城桥南路十号都市广场首层08号铺之一
经营者:谢海燕 电话:188****4489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经营的和天下饭店存在拖欠高永忠等11名人员2025年1月-2月期间的工资共97957元的情况。以上事实有员工投诉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经营者确认的《欠薪工资表》、工资支付流水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一条第(一)项“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之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一、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以下表格中高永忠等11人的工资合共97957元;
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元整(小写¥81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