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拾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董恩慧、何志幸与清远市拾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城劳人仲案字〔2025〕646号、城劳人仲案字〔2025〕647号),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9月19日对上述两案分别作出《仲裁决定书》、《仲裁裁决书》。
城劳人仲案字〔2025〕646号作出如下决定:对申请人董恩慧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再就同一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不予受理。
城劳人仲案字〔2025〕647号作出如下裁决:1、申请人何志幸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2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何志幸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27日被拖欠工资14096.77元;3、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何志幸人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999.99元;4、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何志幸经济补偿金4995元;5、驳回申请人何志幸其它仲裁请求。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裁决书,本委将仲裁裁决书直接送达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无人签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张贴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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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原清城区地税办公室)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