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拾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新业与清远市拾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引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城劳人仲案字〔2025〕487号),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如下裁决:1.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工资差额2000元、2025年1月工资4200元、2025年2月1日至3日工资450元,合计6650元,2.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2月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946.77元,3.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共计23696.77元。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裁决书,并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经快递员多次投递,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后本委将仲裁裁决书现场送达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无人签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张贴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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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