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
被催告人: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你单位拖欠阳*等10名员工的工资共56416.9元,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3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二)项,此次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我局认定你单位的此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2月23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足额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以下决定:
(1)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足额支付下列表格中阳*等10名工人的工资共56416.9元;
(2)将罚款20000元以及逾期未交罚款的加处罚款20000元,合计40000元,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履行行政决定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催告。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楼二楼
联系人:黄子浩,范秀慧 电话:0763-3939076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