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郑树开、姚顺兴、郑少群、李国防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华中路旁建设钢结构铁皮棚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号)公告送达。
郑树开、姚顺兴、郑少群、李国防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半环北路向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311612)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25日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郑树开、姚顺兴、郑少群、李国防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华中路旁建设1个建筑物,涉案建筑物为钢结构铁皮棚,长约45米,宽约4.5米,占地面积约202.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2.5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25日、7月3日、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34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华中路旁建设的建筑物钢结构铁皮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 〔2025〕1号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