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周银娟在清远市新城人民三路24号金世纪豪园三号楼4层0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钢架结构雨棚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4号)公告送达。
周银娟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附件:1.关于对周银娟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pdf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11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联系电话:0763-331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