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拖欠阳*等10名员工的工资共56416.9元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
“被告知人: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拖欠阳华等10名工人工资56416.9元,你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你司仍拒不改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二)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我局认定你单位的此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联系人:薛惠娟、黄子浩,电话:0763-3309172、3939076”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