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刘永根
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仙村一路87号
联系方式:139******63
经调查,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金星村委会丰源农场林地上滥伐林木。经有资质的林业工程师鉴定,无证采伐林木范围的地籍小班号为441802007007000102203、441802007007000102212;数据库地类为:乔木林地、其它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分别为重点商品林地、一般商品林地;林种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一般用材林。经现场核查,现场遗留伐根,平均根径为11.8cm ,无证采伐林木总面积0.4431公顷(6.6465亩,4431平方米),无证采伐蓄积量4.0立方米,材积量为2.8立方米,株数127株。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滥伐林木蓄积量为4.0立方米,符合《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2中“滥伐林5m³以下”的违法情节,属于较轻裁量档次。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了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于2025年6月4日提交《陈述申辩书》,向我单位申请撤销行政处罚。
经源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该案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故不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2的规定“滥伐林5m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责令: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限期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共127株。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820.00)三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元整(¥5460.00)。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3-3242227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源潭大道1号
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