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黄埔路2号广东威顿新材料科技研发生产销售基地-3#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堃基 电话:135******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D9FY6R2B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安排员工吴**、何**加班,加班总时长分别达到137.5小时和142.5小时。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没有作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二条第(三)项“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100%以上的;”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吴**、何**每人5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小写:1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