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源行催〔2025〕7号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林海英:
你于2021年3月至4月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高桥社区大禾塘村石窿仔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涉案建筑垃圾约1000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源行决〔2021〕1号)并于当日送达给你。本机关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已于2021年4月30日缴纳罚款,但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即未清理涉案现场倾倒的建筑垃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催告你: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上述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3-3242227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源潭大道1号
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