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梁颖、吴飞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40号维港天悦花园2号楼2层01号旁平台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04号);对当事人黄小燕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维港天悦花园5号楼首层商铺14建设4处房屋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05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04号)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05号)公告送达。
梁颖、吴飞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半环北路向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213200)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0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黄小燕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半环北路向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213200)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0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关于对梁颖、吴飞和黄小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盖章版).pdf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吴飞、梁颖 | 当事人于202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40号维港天悦花园2号楼2层01号旁平台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为不规则铝合金钢架结构棚,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104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40号维港天悦花园2号楼2层01号旁平台建设的建筑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4〕104号 |
2 | 黄小燕 | 当事人于2023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维港天悦花园5号楼首层商铺14建设4处房屋,其中房屋1为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顶部为楼上已有阳台板,并于高约3米处加建混凝土结构板,同时在周边加建墙体,形成一个2层密闭空间),首层长约3.5米,宽约1.8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6.3平方米;二层长约3.5米,宽约1.8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6.3平方米;两层建筑面积共约12.6平方米;房屋2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长约3.1米;宽约2米,高约6米,建筑面积约6.2平方米;房屋3为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顶部为楼上已有阳台板,并于高约3米处加建混凝土结构板,同时在周边加建墙体,形成一个2层密闭空间),首层长约4.9米,宽约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9.8平方米;二层长约4.9米,宽约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9.8平方米;两层建筑面积共约19.6平方米;房屋4为不规则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层周长约17.4米;首层建筑面积约18.4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约18.4平方米;两层建筑总面积约36.8平方米;上述4间房屋建筑面积共约75.2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4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维港天悦花园5号楼首层商铺14建设的4处房屋。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4〕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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