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恒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市恒智工艺品有限公司拖欠员工陶林香的工资共51717元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31号:“被处理单位:清远市恒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新城E47#区荷兴工业小区自编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邱秀瑛 电话:1382494****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拖欠员工陶林香的工资共51717元,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上述事实有工人投诉资料、你司盖章确认的工资欠条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员工陶林香的工资共51717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