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奥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石冰):
本委受理申请人廖建朝与你单位清远奥凯贸易有限公司因因工伤补偿引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城劳人仲案字〔2025〕11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4月15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7日解除;二、由你单位清远奥凯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廖建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1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692.4元;二、由你单位清远奥凯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廖建朝停工留薪期工资29800.8元;三、由你单位清远奥凯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廖建朝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00元。
该案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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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