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启骏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承包的清远新何碧桂园项目存在欠薪情况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325-2号:“因有工人反映你单位承包的清远新何碧桂园项目存在拖欠铝模班组工人工资的情况,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规定,我局需了解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请于2025年4月25日10:00时前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并携带如下资料(并复印件)到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你单位承包上述工程的承包合同;
4.杨昌亮班组的用工台账(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核查是否拖欠杨昌亮班组工人的工资,并请以书面说明的形式将情况报告至我队。(以上材料均需盖公章)
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者,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江枫 联系电话:0763-3939076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