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赵建洪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松涛东二街3号金湖雅居3栋2层01号户外平台搭建雨棚(雨棚沿房屋东北侧外墙搭建,平面投影呈长方形,进深约2米,长约3米,面积约6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限期拆除告知书》(清城凤城拆告〔2025〕4号)、《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清城凤城拆告〔2025〕4号)、《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公告送达。
罗水娟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二楼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345671)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清城凤城拆告〔2025〕4号)、《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赵建洪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的公告.pdf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附件2.《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送达名单.pdf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