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清):
本委受理申请人耍子罗志与你单位清远市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5〕95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2月5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
一、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03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77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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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