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艺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416号),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416号):你单位拖欠林*丽、莫*仪2024年8月的工资共6802元,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我局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未支付。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以下表格中林*丽、莫*仪2024年8月的工资共6802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2025年1月6日)起,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