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工程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范,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对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水库。
二、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水库的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为3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米等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
2、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
(二)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水库的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
1、工程保护范围: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以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
2、库区保护范围: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管理范围
已划定的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详见附件,有关节点坐标请到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实名查阅。
四、管理原则
对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侵占毁损水利设施等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五、其他
(一)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不涉及土地权属和地块性质变更、土地占用等,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仅作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联系人:清城区水利局 邝亮;联系电话:393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