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通过的《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足“小切口”“小快灵”,不分章节,共二十七条。
一、立法背景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回应了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规范我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条例》还补齐了我市城市基层治理短板,结合已出台的《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利于城乡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质升级。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村(居)委会职责,建立举报制度,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工作,加强施工现场、装修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对建筑垃圾运输作出细化规定,注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明确了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随着城市化的步伐加快,建筑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施工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条例》聚焦热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分别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作出细化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如何处理装修垃圾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回应群众需求,对装修垃圾的管理作出规定,并区别了实行物业管理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情形,对物业服务人赋予了建立台账的义务,并设定了处罚。同时,明确了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以期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装修垃圾长效管理机制,破解装修垃圾管理难题。
(三)临时消纳场有效期最长两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分为长期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处置核准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情况下,临时消纳场需要延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符合延期要求的核准延期不超过一年。对不符合延期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消纳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四)无资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最高罚三十万元。《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作出细化规定,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额管理,并设定了处罚。同时,鼓励采用水上运输等方式进行长途、跨区域建筑垃圾运输。运输单位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或者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置。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将市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