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钟桂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依据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年)1803行审360号及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强制拆除横荷赤岗村违法建设的批复》,同意本机关作出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自然资决字(清城)〔2022〕26号 ),责令钟桂秋拆除位于横荷街道赤岗村委会大西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2023年5月22日向钟桂秋发出催告书,要求钟桂秋6月7日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目前钟桂秋已逾期未履行拆除责任。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2023年6月6日本机关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6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书》【案号:(2023年)1803行审360号】,裁定:“清远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自然资决字(清城)〔2022〕26号)中对被执行人钟桂秋处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现限期钟桂秋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横荷街道赤岗村委会大西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钟桂秋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本机关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 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