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东霞,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康乐路康裕园十街十一座一梯201房
经调查,当事人潘东霞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东湖路一号锦绣清城购物广场用地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涉案建(构)筑物为一层不规则铁棚,占地面积约510.8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10.8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1〕105号);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9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3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53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本机关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