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新凤城医院
投资人:林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06D7G
住所(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松岗路104号首层,104号204、304、403号及106号首层
经查,当事人清远新凤城医院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4号、106号楼顶、外墙及周边空地擅自建设6个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物1为位于松岗路106号东侧空地上的梯形二层建筑,首层为简易房,二层为塑板雨棚,长边约8.1米,短边约4米,进深约4.7米,面积合计约56.87平方米;
建筑物2为位于松岗路106号楼顶的L型简易房,总长约9.3米,宽约8.2米,面积约61.41平方米;
建筑物3为位于松岗路106号楼顶的L型铁皮雨棚,总长约22.2米,宽约9.5米,面积约172.4平方米;
建筑物4为位于松岗路106号4楼东侧外墙的铁皮雨棚,长约20.5米,宽约2.5米,面积约51.25平方米;
建筑物5为位于松岗路104号2楼东侧外墙的塑板雨棚,长约12米,宽约2.2米,面积约26.4平方米;
建筑物6为位于松岗路104号东侧空地简易房,长约5.1米,宽约4.1米,面积约20.91平方米。
上述涉案6个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共约389.24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6号);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3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3年1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84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本机关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