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1号广清产业园华越广场3幢2层商铺201号办公室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DM1D693M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因你单位被投诉存在拖欠阳华等10名员工的工资共56416.9元,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向阳华等10名员工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仍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投诉人的投诉资料、欠薪工资表及法定代表人江*涛签名确认的欠薪证明等证据证明。
现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二)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 万元以上的;”,此次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我局认定你单位的此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决定对你单位(个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