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1号广清产业园华越广场3幢2层商铺201号办公室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DM1D693M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因你单位被投诉存在拖欠阳*等10名员工的工资共56416.9元,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向阳*等10名员工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仍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投诉人的投诉资料、欠薪工资表及法定代表人江*涛签名确认的欠薪证明等证据证明。
现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二)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 万元以上的;”,此次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我局认定你单位的此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个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