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红)、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责人:杨兴联):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丽娟与你单位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城劳人仲案字[2025]1号)。
申请人刘丽娟向你单位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21日工资43435.08元;
2、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674.26元;
3、请求支付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住房公积金7650元;
4、请求支付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社会保险费用5375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3月12日10时3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63-3939077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原清城区地税办公室)
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