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卫球,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牛皇庙10号
当事人:张彩红,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莲塘村委会沙寮村五巷22号
经调查,当事人梁卫球、张彩红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三路五号恒丰华庭十号楼3层04号外露台建设水池和花基。涉案水池呈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花基呈长方形,建筑面积约8平方米。两个涉案建筑物共14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3年3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11号);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3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87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本机关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