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朱彩珊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南路15号绿湖半岛花园3号楼10层01号加建平台(涉案加建的平台为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约6.8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拆决〔2024〕13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拆决〔2024〕13号)公告送达。
朱彩珊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345671)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拆决〔2024〕1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