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王耀于2004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连江路六十七号恒祥大厦E梯301号搭建铁棚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73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73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王耀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311612)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7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