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广东润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医院新院项目钢结构雨棚制作安装工程涉嫌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411-2号:“你单位在支付工资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承包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医院新院项目钢结构雨棚制作安装工程存在违法发包给个人的情况,并拖欠玻璃安装班组和脚手架班组工人工资的情况,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现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之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限你单位在2024年11月18日前支付拖欠的玻璃安装班组和脚手架班组工人工资,并将支付凭证提交至清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将你们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联系人:陈江枫 联系电话:0763-3939076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楼二楼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