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广东航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园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37号)公告送达。
广东航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城区龙塘镇龙国道清城区龙塘镇综治中心大院内右侧城监中队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3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2日
(联系地址:清城区龙塘镇龙国道清城区龙塘镇综治中心大院内右侧城监中队,联系电话:0763-3603226)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广东航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园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共有七处,其中,建筑物1为门卫室,砖混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建筑物2为办公室,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建筑物3为宿舍,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物4为宿舍,钢结构,两层,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建筑物5为饭堂,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建筑物6为杂物房,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建筑物7为污水处理设施房,砖混钢结构,两层,首层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合共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建筑总面积约2580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城区城执拆告〔2024〕37号 |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广东航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园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共有七处,其中,建筑物1为门卫室,砖混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建筑物2为办公室,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建筑物3为宿舍,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物4为宿舍,钢结构,两层,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建筑物5为饭堂,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建筑物6为杂物房,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建筑物7为污水处理设施房,砖混钢结构,两层,首层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合共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建筑总面积约2580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城区城执行听〔2024〕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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