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炎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J100354011):杨炎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决定书内容如下:
杨炎华: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井岭村委会川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2.0675亩,地类:耕地0.2670亩(折合:178平方米),园地5.0895亩(折合3393平方米),林地6.7110亩(折合4474平方米),实地已建成5栋宿舍楼,2个货场、1座住宅及菜园。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项中非法占用的土地第四点的规定,我局已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清自然资决字(清城)[2024]17号),并向你单位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1.对你非法占用的12.0675亩土地,其中耕地0.2670亩(折合:1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5340元,园地5.0895亩(折合339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地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67860元,林地6.7110亩(折合447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地罚款,小计罚款8948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6268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3344068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6楼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