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决字(清城)〔2024〕 47号
陈玉均(身份证:4418211981*******2):陈玉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自然资决字(清城)〔2024〕47号),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陈玉均;性别:男;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418211981*******2
地 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诚迳村委会石龙村27号
经查,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黄口村委会南坑村“牛屎水”的小山丘上,参与稀释一种黄白色砂质土,成品为白色粉状稀土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材料;
2.责任人的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测量报告及取证照片等。
我局已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在规定期限内你未作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清城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3-3344068
联系地址:清远市高新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