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蒋振、梁海云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三号维港尚城苑二号楼2层01号建设玻璃钢结构雨棚(涉案雨棚呈不规则图形,周长约17.7米,建筑面积约15.5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74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74号)公告送达。
蒋振、梁海云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联系电话:0763-3213200)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7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