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徐燕芳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广清大道八十八号云山诗意花园诗意居七号A梯6层02号(复式)6层阳台和7层阳台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4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4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徐燕芳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联系电话:0763-3630282)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8日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徐燕芳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广清大道八十八号云山诗意花园诗意居七号A梯6层02号(复式)6层阳台和7层阳台进行建设,涉案建筑分别为:1、6层阳台加建房屋1,采用玻璃和钢铁搭建而成,长约2.5米,宽约2.5米,建筑面积约6.25平方米;2、7层阳台加建房屋2,采用砌墙玻璃封顶建设而成,长约4米,宽约2.5米,建筑面积约10平方米;上述2处建筑面积共约16.25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77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广清大道八十八号云山诗意花园诗意居七号A梯6层02号(复式)6层阳台和7层阳台加建的2处房屋。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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