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17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霍*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9887623L
(案由):未按规定配合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因你单位被投诉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17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17号),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提交相关材料并到我局配合调查,但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上述事实有我队向该你单位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1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17号)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现我局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 5 万元以上的;”,此次涉及约600人,金额巨大,我局认定你单位的此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