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新德和便利店在清远市清城区麦围大街3座首层的北侧和西侧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加建房屋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37号)公告送达。
清远市清城区新德和便利店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3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8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0763-3399074)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清远市清城区新德和 便利店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麦围大街3座首层的北侧和西侧加建房屋。位于麦围大街3座首层的北侧涉案房屋为一层砖混结构,长约12米,宽约1.6米,建筑面积约19.2平方米;位于麦围大街3座首层的西侧涉案房屋为一层砖墙铁皮结构,长约8.4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12.6平方米。上述涉案建筑物建筑面积共约31.8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城区城执拆决〔2024〕 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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