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现就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告知如下:
一、合格证的实施主体及范围
1.合格证的开具主体。辖区内蔬菜(含人工种植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为合格证开具主体。
2.合格证的查验主体。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学校食堂等。
二、合格证的开具要求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2.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三、如何开具合格证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或“粤农合格证”微信小程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具体开具方式详见“广东追溯”微信视频号教程。
2.合格证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信息。
四、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要求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须进行抽检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入市销售。
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等,应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五、未开具或查验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1.未开具合格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未查验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法律责任。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包括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请辖区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等依法依规落实好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具、保存、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强进货查验。
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方法等事宜,请咨询区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