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潘水兰在清远市凤翔大道14号凤翔雅居3号楼30层露台、邹卫芳在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三号维港尚城苑一号楼1层0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分别建设一间砖混结构房屋、一间钢架结构玻璃房和两个钢架结构塑料顶雨棚、1个钢架结构玻璃顶雨棚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95号)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97号)公告送达。
潘水兰、邹卫芳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95号)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9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20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联系电话:0763-3213200)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潘水兰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凤翔大道14号凤翔雅居3号楼30层露台建设一间砖混结构房屋和一间钢架结构玻璃房。其中,砖混结构房屋长约4米,宽约1.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钢架结构玻璃房长约2米,宽约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4平方米,两处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共约10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61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凤翔大道14号凤翔雅居3号楼30层露台擅自搭建的一间砖混结构房屋和一间钢架结构玻璃房。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3〕195号 |
2 | 邹卫芳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三号维港尚城苑一号楼1层03号建设两个钢架结构塑料顶雨棚和1个钢架结构玻璃顶雨棚。其中,钢架结构塑料顶雨棚1,长约4米,宽约3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2平方米;钢架结构塑料顶雨棚2,长约2米,宽约1米,建筑面积约2平方米;钢架结构玻璃顶雨棚,长约1.5米,宽约1米,高约2米,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约15.5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62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三号维港尚城苑一号楼1层03号擅自搭建的两个钢架结构塑料顶雨棚和1个钢架结构玻璃顶雨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3〕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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