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清远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清城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制定了《清远市清城区实施“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实施“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办法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日
清远市清城区实施“房地一体”
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 号),结合清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本次“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第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村委会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以下简称“三级认定审核审批”)后确权登记。
第五条 以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房屋不占用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公告实施前已竣工的房屋,选址视为符合村庄规划建设,以后新建、改建及扩建等应按相关管控要求执行。
第六条 发生扩建或拆(翻)建的,建成时间以最后一次扩建或拆(翻)建完成时间为准。
(一)清城区宅基地使用面积按以下规定确权登记:
1.1983年3月16日《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1983年3月16日《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至1987年1月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前,按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确权登记,超出面积不予确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页中注明。
3.1987年1月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至2000年9月6日清城区人民政府《印发清城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发〔2000〕32号)实施前,按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进行确权登记,超出面积不予确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页中注明。
4.2000年9月6日清城区人民政府《印发清城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发〔2000〕32号)实施后至2009年5月14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关于重新修订<清城区宅基地审查细则>的通知》(清城国土资〔2009〕23号)实施前,龙塘镇、石角镇、源潭镇、飞来峡镇、林场、农场等范围按不大于120平方米,凤城、东城、洲心、横荷等街道范围按不大于80平方米确权登记,超出面积不予确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页中注明。
5.2009年5月14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关于重新修订<清城区宅基地审查细则>的通知》(清城国土资〔2009〕23号)实施后,按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进行确权登记,超出面积不予确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页中注明。
(二)清城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层数按以下规定确权登记:
1.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层数按实际确权登记。
2.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竣工的,按本条(一)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为依据,房屋建筑面积/层数不超过(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3+40平方米)/3层进行确权登记,超出建筑面积/层数不予确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页中注明。房屋高度2.2米以上的计算为一层,不足2.2米的不予确权登记。
第七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规划许可,按以下规定分阶段依法确定: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设,至今仍在使用的,经“三级认定审核审批”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至今仍在使用的,经“三级认定审核审批”并补办相关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第八条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赠与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村委会审核,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因继承、赠与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证书中分别备注“继承取得”、“赠与取得”。
第九条 已发证书权利人名字有谐音字、错别字、简写字、缩写字等的,由属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确认后,按身份证记载的名字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条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待调解裁决明晰权属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一条 村委会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同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包括召集权利人核实宗地界址、四至等情况,拍照收集身份证、户口本、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
(一)宅基地权属调查采用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权利人现场指界签字确认。权利人无法到现场指界确认的,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为指界签字确认。
(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权籍调查成果应符合《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修订)》的要求。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相关表格和收集材料清单。技术服务单位会同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权籍调查指界同时收集确权登记所需资料。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收集以下资料:
1.以拍照方式收集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如土地/房屋产权证、继承文书、交换协议等。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需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资料。
4.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收集以下资料:
1.以拍照方式收集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如土地/房屋产权证。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按第七条(一)、(二)规定办理。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资料。
5.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技术服务承担单位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完成自检后,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辖区村委会以每个村经济组织为单位分批召集权利人集中签署《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并确认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签署确认登记资料后,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三级认定审核审批”。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经“三级认定审核审批”后,移交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审查。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以总表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按批量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发证;有异议的退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村委会、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核实,待权属明晰后,对异议部分重新公告。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经“三级认定审核审批”后,移交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将经批准的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以总表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发证;有异议的退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村委会、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核实,待权属明晰后,对异议部分重新公告。
不动产登记机构缮证完成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做好领证签收备查。
原已颁发产权证书的,凭原产权证书换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如原产权证书遗失,须签署《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 本次“总登记”所需表格、权籍调查费、证书工本费等统一由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本次“总登记”实施过程中涉及本办法未明确的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负责解释,必要时报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出现与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